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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丨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12-29  作者: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加快海峡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一)支持台资台企来莆投资。支持台湾地区法人(个人)独资或控股的药械生产性企业落地,项目投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其当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助。对符合《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奖补对象的台资企业(机构),市级财政在省级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按省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台港澳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各县(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创造条件为台资企业落地的产业项目提供生产用房、办公场所、投融资服务等便利条件。帮助企业对接省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指导企业解决产品注册、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促成企业项目尽快落地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金控公司、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台湾医师来莆执业试点。鼓励医疗机构(科室),与台湾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团队、医学专家)合作,引进高水平医技人才来莆执业,授予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科室)“海峡两岸(专业名称)医学交流合作试点医院(科室)”牌子。市财政给予每家“试点医院”“试点科室”每年分别补助资金100万元、30万元。对入驻试点医院(科室)执业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台湾医师,市级财政在省级现有对台湾医师来闽执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医院审核认定后,向市卫健委、市台港澳办申报,市财政给予拨付。各试点医院应在省级、市级补助基础上,为台湾医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并可结合实际适当再给予激励奖励。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台港澳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大力培育做大核医学产业 

  (四)建设核医学实验平台。支持企业、机构(含新引进)加强与各类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开展核医学产、学、研合作,建立核医学相关研发平台,推动核医疗设备制造产业化。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单位),在初创期(五年)每年度安排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对于评估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核医学设备研制机构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核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在现有人才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在莆工作时间,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给用人单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人才办、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核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生产。支持企业、机构(含新引进)设立核医学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推动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产业前景的核医学医疗设备项目成功转化生产。对于核医学医疗设备制造企业(机构)引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不出市),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发展核医学制造产业。实现核医疗设备国内首创或成功进口替代的,按照该企业(机构)当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助。核医疗设备制造企业(机构)符合《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奖补对象的企业(机构),在省级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按省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社会办医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促进社会办医行业转型升级。发挥莆籍社会办医机构遍布全国和超千亿元的产业规模优势,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依托本地高校(机构),对接引进国内外高端智库和人才团队,策划设立社会办医发展研究院,为行业提供智力支持。定期举办“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大会”,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推动资源整合、同业互助、力量凝聚、信息传递,提升社会办医机构内在品质,引导社会办医机构向特色、专科、高端等领域发展。强化社会办医服务多元化监管,推动建立社会办医依法执业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管理和自查自纠。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引进仲裁及调解机制,将涉医纠纷与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裁决。支持社会办医机构参与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和能力评价,对通过评审的机构,由市财政给予符合条件的机构5000元/家的评审补助,支持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贷款授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司法局、检察院、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发挥行业协会引领指导作用。对接全国性行业协会,支持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命健康产业协会(机构),推动制订社会办医行业规范(标准)。成立法务部门,支持社会办医机构依法维权,借助法律手段推动建立合规运营的管理机制,推进合规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维护社会办医合法权益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团,共同为维护社会办医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探索建立行业“白名单”并赋予相应的扶持措施,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支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联合主流媒体,宣传正面典型,正确应对网络舆情,引导行业自律,构建长效机制,提高行业公信力,营造正能量的社会办医氛围。支持全国性生命健康类行业协会在莆田设立分会(分支机构)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评审通过,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打造社会办医“一站式”服务中心。策划设立社会资本办医大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展销服务中心及政策服务中心等,加快社会办医行业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集聚,打造社会办医后援基地。支持秀屿区建设全国社会办医机构“一站式”服务中心(社会办医之家)并出台相应鼓励政策,集聚医用产品发布、集中展示、试用体验、购销配送、设备维保、人员培训、远程会诊等功能,市财政连续3年给予50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为全国社会办医机构提供赋能服务。鼓励互联网医疗机构平台落地莆田,为社会办医机构提供医疗技术、远程会诊支撑,项目投入运营后对其在莆医疗设备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秀屿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鼓励发展健康产业平台。扶持若干药械集采平台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平台发展,支持建立全国民营医院阳光集采平台暨全球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医药、耗材、器械共享“中央仓”,配套建设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线上服务等功能,面向全国招纳药械厂商入驻平台,鼓励入驻厂商在我市注册。按照平台、供应商对我市每年经济贡献部分的90%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在平台上的采购商。引导金融机构和产业基金为平台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和产业保障。 

  责任单位:秀屿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分行、银保监局莆田分局,市商务局、医保局、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十一)支持社会办医机构发展。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办医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通过“立信用、促规范、抓创新、助发展”等措施,推动社会办医机构诚信自律、精细管理、创新服务、业态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获得“全国诚信民营医院”资质4A级及以上、“全国最有价值民营医院”资质的社会办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信用等级3A、医疗服务能力评价五星级的社会办医机构,符合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为A级的,门诊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在预算基础上增加3%,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持续运营期间,按实际使用床位,在获得省级床位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00 元/床/年的补助。社会办医机构学科被评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每学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被评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每学科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引进国家卫健委部委直属医院(学科)、省级医院进行共建并开展实质性医疗业务合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 

  (十二)支持企业落地转化。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以生产制造、研发、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生物医药企业和药械销售流通型企业,自成立或迁入起按照其当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90%给予补助。对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注册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委托受托企业生产的,实际合同执行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按照受托生产方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发挥生物医药在产业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生物医药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参加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的产品(或持有人在外地注册的中选药品转移莆田生产),按其当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助。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药械生产性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当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医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支持本地药械产品国际化认证。对取得境外ICH成员国注册批件或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 PQ)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取得欧盟、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台湾地区等对应国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级市场准入认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发展产业新业态 

  (十五)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项目,促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立足生命健康产业基础和优势,融合电子信息、鞋服、食品、康养等产业资源,支持打造“健康+”的产业发展模式,做大产业规模。医护鞋服产品、可穿戴设备、智能体检设备、医护机器人、健康食品、特医食品等新型健康产品(需取得第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等级市场准入、省级及以上“医字号”“健字号”“消字号”批文等),按此类产品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卫健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推动新技术创新研发。支持设立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优化体系和模式,引导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争创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选拔优质项目,促进优秀项目落地转化,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按照新落地项目当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扶持医疗健康软件、移动医疗装备、互联网医疗等医疗科技企业,鼓励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对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推动第三方招商。支持各县(区、管委会)与国内在生命健康产业方面有影响力,在产业园、孵化器运营方面有成熟经验的机构合作,委托开展产业规划、配套设计、项目招商、园区运营,重点引进药械生产、健康科技等产业项目,助力引进项目快速、稳健、良性发展。由各县(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主导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第三方机构奖励50万元、100万元。支持第三方机构批量引进项目落地,在实际落地超过10个(含)且生产产值或销售额首次累计超过1亿元的,对给予引进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奖励150万元。支持在台湾地区设立第三方产业招商服务机构,委托开展产业交流、项目对接、人才接洽等工作,在委托期内,市财政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卫健委、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 

  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十八)探索“基金+”投资模式。充分发挥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医药健康专项基金,构建“基金+基地”“基金+项目”“基金+招商”的投资模式,重点投向生命健康产业招引项目。聚焦国有资本引领作用,形成“引进项目→国资投入引领→项目落地→股权退出→循环支持新项目发展”的产业运作模式。打造“基金+上市”模式,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参与生命健康产业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生命健康产业企业到主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以及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形式进行直接融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金控公司、国资委、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完善多元化金融保障体系。将生命健康产业纳入政银企对接优先支持范围,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生命健康产业上下游资源,以核心企业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ABS等服务模式,助力产业保链、稳链、强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金控公司、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分行、银保监局莆田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暨招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长任总召集人,相关副组长和市政府分管生命健康产业工作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的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统筹协调产业项目发展工作。积极争取海峡两岸生技与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特许政策,主动对接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等省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为临床试验、产品注册、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本措施各条款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牵头细化具体实施意见。除省级文件规定外,对新设立的奖励、补助、补贴项目,由项目属地县(区、管委会)负责认定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政策条款、奖补标准、资金监管、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定一个部门对政策扶持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负责做好资金预算上报、企业材料收集、补助奖励申报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要素保障。以莆田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推动与行业企业共建产学研联合体、专业化实训基地等,共同培育产业人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生命健康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支持秀屿区、北岸管委会集中连片发展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积极推动精细化工园区用地规划调整,为项目引进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十二)加强项目评估。强化市级统筹协调和县(区、管委会)联动,着力协调解决产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产业项目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投资强度、产出贡献、能耗排放、产业前景、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的综合评估与准入评审,提出决策建议及优惠政策意见。对引进科技含量高、建设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可由市、县(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协商,议定优惠政策。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涵盖的从事医疗服务、药械领域研发生产和流通销售等企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鼓励支持、引导规范在外莆籍民营医疗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的所有经济贡献类补助(奖励)不超过该企业(机构)当年度在我市新增的地方财力贡献,涉及经济贡献类相关补助(奖励)按照市、县(区、管委会)受益所得同比例承担;其他补助(奖励)按市级与县(区、管委会)级3:7比例分担。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做相应调整。 

  本措施由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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