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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作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辖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财企〔2015〕50号),现将2021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创办的民营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涉及跨区搬迁企业,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区财政部门申报扶持资金。

  本次扶持项目为2021年度税收奖励。

  二、受理口径

  (一)民营企业界定

  《意见》明确,“本意见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

  根据国统字〔1998〕200号“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二)其他主体资格界定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机构,为非企业经济组织,不在补助之列。

  (三)小微企业界定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2021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取得)。

  (四)2021年1月1日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注册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批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若无变更此项不需提供)。

  (五)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

  (六)纳税证明。

  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21年度纳税证明汇总及明细(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查询打印方式选择“按入库期”、显示方式选择“汇总/明细显示”,入库日期为“2021-1-1至2021-12-31”,查询后下载、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按上述方法,查询打印方式选择“按税款所属期”,下载、打印。

  2.企业2021年跨区迁入同安的,还需提供在原迁出区经营期间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

  (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打印的所得月份为2021年12月“申报情况查询”完整界面截屏(据以认定从业人数)。

  (八)承诺函(范本见附件3)。

  (九)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签名及填写电话号码)。

  (十)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十一)2021年度财务报表。

  (十二)收据(系统生成后下载打印,并由会计、出纳签字,企业盖公章,范本见附件4)。

  上述申请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四、特殊事项

  (一)增值税退税

  对在我市发生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实际纳税:

  1.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扣减增值税退税计算。

  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不足扣减增值税退税的,当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退税滚存到以后年度,继续在以后年度入库增值税中扣减。当年入库增值税超过增值税退税的,不滚存到以后年度。

  3.综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4.对于以上有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19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二)应扣减事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含退税、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

  (三)税收缓缴

  对企业2021年度办理地缓缴税收(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由企业先行提供缓税说明,说明应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缓缴税收所属期间、分税种缓税金额等,并加盖公章。

  上述缓缴税收全部入库后,由企业提供税收缴款凭证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各镇(街)审核后再予以兑现。

  五、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及税收管户关系在同安的民营企业,应于受理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属镇(街)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各镇(街)审核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后,由各镇(街)负责兑现。

  1.受理时间: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30日

  2.业务咨询电话:7012699、7020486

  客服微信号:18059871094

  3.受理流程

  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1)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同企云平台(网址:https://www.taqyfw.com/),点击首页“2021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进入申报通知,点击下方“网上申报”到“惠企扶持项目服务平台(http://112.48.134.212:8000/#/user/login)”后登录申报,此前未注册的先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待系统审核通过后(1-2个工作日),点击“企业登录”进入申报页面,按要求填写上传有关信息和pdf格式的材料文件。企业在线填报后,由同安区会计学会进行线上初步审核,初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通过系统后台向企业反馈问题信息,由企业根据要求改正和重新提交材料,直至审核通过。

  (2)纸质申报:在线填报审核通过,企业在收到短信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惠企扶持项目服务平台”,打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并按要求寄送至: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桥路78-84号(双号)资产管理公司大楼一楼同安区会计学会收件窗口 林培荣 (收)18059871094。

  平台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5。

  六、其他

  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

  2.《2021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承诺函》范本

  4.收款收据范本

  5.平台具体操作流程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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